商务部发布公告延长反倾销税征收期限,对于广大五金外贸企业来说,绝对是一个好消息。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申请,在反倾销措施终止前商务部也未决定主动进行期终复审,相关反倾销措施将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10.6条以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4条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该规定是反倾销税不能追溯征收的一个重要例外规则,也是反倾销法律赋予国内产业对于反倾销措施采取之前,国外产品大量突击进口或者囤积,并将严重影响到最终反倾销措施的补救效果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和应急手段。
事实上,对于紧急情况追溯征税问题,早在我国1997年第一起新闻纸反倾销案中就已经涉及,在其后的多起案件中也出现过此问题,但调查机关均没有做出过追溯征收的决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反倾销法律对于紧急情况下追溯征税问题缺乏明确的可以执行的认定标准,导致各相关方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常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丧失有关权利。为此,本文对紧急情况追溯征税规则制定的目的以及各项条件应达到的标准和追溯征税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探讨,以为引玉之砖。